PO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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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之不易的夫妻感情,反而变本加厉,与王雪女士保持事实婚姻状态一年之久,期间还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,导致了夫妻双方分局的局面,被告凌宇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了夫妻关系日益恶化,并且虽经原告多次劝阻,被告仍然我行我素,不但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,更甚的是于今年6月开始转移公司股份,终于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。
    综上所述,原告许倩特根据《民法典》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
    之规定,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,判决被告像原告赔偿侵权损失,并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被告应不分或少分。
    “ 同时,凌宇与王雪以及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,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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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对于此案争论的焦点一是:被告凌宇是否存在重大过错,二是:被告凌宇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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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经休庭、调解无果后。
    原告许倩与被告凌宇离婚纠纷案,经合议庭合议,现在进行宣判:
    法院经过审理认为:
    “ 被告凌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夫妻义务,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,应以支持。
    原告许倩和被告凌宇为夫妻,于201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。2015年2月,凌宇与案外人尚东、朱天一起出资设立了公司。占注册资本的50%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该公司成立至今均是凌宇。2022年6月,凌宇将其在b市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50%的股权转让至王雪的名下,并为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,但转让后凌宇仍然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
    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,则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。
    虽然被告辩称因公司债务问题转移股权,但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,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无债务问题,鉴于被告目前尚无有效的证据推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b市宇飞电子商务公司出资人所作的登记内容,而该登记内容显示凌宇系以100万元人民币向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出资,该出资行为发生于凌宇与原告许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曾与原告约定该项财产权利属其个人所有,故由此形成的b市宇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50%股权应被认定为其和原告许倩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合理,于法有据,本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    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,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,有违公序良俗,且证据充分,虽被告予以否认,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,因此对于原告认定为被告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,本院予以支持。
    一审判决认为:
    1、准予原告许倩与被告凌宇离婚;
    2、由被告凌宇对原告许倩进行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*元。
    3、孩子归原告许倩抚养。
    4、股权的40%归原告许倩所有,10%归被告凌宇所有。
    庭审结束后,沈缘君和许倩走出法院,二人只是淡淡的相视一笑。
    林皓尘开车过来时,见到许倩,打了招呼,三人并未多聊什么,沈缘君和林皓尘便离开了。
    第49章 人生若只如初见
    这天,沈缘君接到许倩打来的电话,两人约好了见面地点,一家西式咖啡内。
    “ 怎么样,还好吗?”
    对于许倩,沈缘君只当是认识的一个朋友,毕竟这几个月因为案子的事,大家总见面。
    “ 还好”
    许倩看着沈缘君,感激道:“ 谢谢你,缘君 。”
    沈缘君:“ 客气了 ”
    “ 你今天约我出来,是决定要离开了吗 。”
    “ 嗯,物是人非,明天我就要带着沐橙回b市 。”
    “ 不再回来了吗?”
    “ 看看吧,或许会直接出国 。”
    沈缘君也不知道该怎么劝别人,对于一个经历了那么多的人来说,懂得的道理肯定要比她多,多说无益,只会徒增对方的烦恼。
    那天庭审结束后,二人走出法院。
    沈缘君曾问过许倩:“ 后悔吗? ”
    后悔吗?沈缘君话音落下时,许倩只是笑了,并没有说话。
    或许一切在法槌声落下的那一刻就已经结束了吧。
    四季如常。
    只是没有人还停留在原地。
    耳畔响起那句话:“ 人生若只如初见 。”
    望着许倩离开的背影,沈缘君莞尔:“ 许倩,祝你今后万事胜意 。”
    万事胜意,这是沈缘君以前在网上看到的一句话。
    朋友,也没什么能送给你的,那就送你一句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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